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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实施 业主维权有法可依!
发布时间:2011-04-05 17:27:19    浏览次数:2108
 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,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,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了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》,该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。今后,开发商和物业之间就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再也不能相互踢皮球了。
  《办法》要求,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,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。此外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,移交权属明确、资料完整、质量合格、功能完备、配套齐全的物业,并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,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。
  《办法》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,因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物业交接后,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,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,导致业主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、弄虚作假,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,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此外,物业交接后,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,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,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;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  《办法》还明确,物业承接查验活动,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。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,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仍不改正的,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,并予以通报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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